相較於早幾年,臺灣企業對「企業參與創新(Corporate Startup Engagement;CSE)」模式的接受度越來越高,根據《2022年臺灣CSE調查》結果,目前已有39.4%的中大型企業曾經與科技新創互動,38.4%正在評估,僅有22.2%短期內沒有規劃,顯示CSE已經形成一股風潮,各行各業都投身其中,期盼能藉此創造新局。
CSE模式成為企業推動跨界創新與實現價值永續的關鍵
近幾年,臺灣新創生態圈呈現蓬勃發展樣貌,不僅新創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成功將營運業務範疇擴展到海外市場,同時,吸引不少中大型企業以CSE模式展開合作,期望能藉此導入新創產品服務(52.9%)、運用新創的工具或方法推動企業內部文化轉型(47.9%),以及進行概念性驗證(46.2%),舉例來說,中大型企業亞太電信攜手碼卡實境將5G技術應用於松菸文創園區。意味著,新創公司的技術與產品前瞻性、完整性跟商業模式成熟度越來越符合臺灣中大型企業期許,因此出現許多CSE案例。
進一步觀察,已展開CSE的中大型企業布局,可以發現,其對人工智慧(52.9%)、智慧製造(28.6%)、資訊安全(26.1%)、IoT物聯網(24.4%)、金融科技(24.4%)等有助於加速創新轉型的領域關注度較高;此外,就算是尚未啟動CSE模式的中大型企業也對資訊安全(48.1%)、智慧製造(47.0%)、人工智慧(44.3%)、IoT物聯網(26.8%)、電子商務/新零售(24.6%)等領域較感興趣,可見中大型企業將CSE模式視作推動創新轉型的關鍵途徑之一。
若進一步看全球CSE案例,則可發現,元宇宙、淨零碳排等新興議題也活絡了全球CSE發展,例如微軟與亞馬遜都針對氣候領域進行投資,如微軟投資電網大數據分析AutoGrid、亞馬遜投資電動卡車製造商Rivian等,意味著中大型企業不僅透過CSE加速轉型,更藉此加速跨界創新與推動價值永續。
臺灣新創生態圈蓬勃發展帶動兩大趨勢:吸引海外新創入駐跟國際創投熱錢
除了中大型企業透過CSE模式扶植科技新創,「老創帶新創」模式也逐漸在臺發酵,亦即,隨著成熟的科技新創在市場站穩腳步,開始回頭挹注後進新創以整併資源、尋求新商機,不僅有利新創發展,也讓臺灣新創生態圈朝向更有系統、規模的發展,在中大型企業與成熟新創的挹注下,臺灣新創產業生態圈呈現正向循環發展。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在新創生態圈的蓬勃發展,以及臺灣獨具優勢–中美貿易戰後的商機與臺灣半導體優勢–的交相影響下,出現兩個趨勢:首先是帶動國際創投熱錢關注臺灣新創市場,例如,在美國Zoom、北極星藥物大股東陳賢哲、Yahoo創辦人楊致遠、鴻海創辦人郭台銘等多位國際投資人挹注下,醫療新創育世博(Acepodia)獲得1億美元的C輪投資,爭取在3年內推出3款新藥。
其次是吸引許多海外新創進駐臺灣加速器,根據次級資料統計,2021年臺灣有14家具備專屬投資基金、梯次申請、輔導課程及Demo day等四項功能的新創加速器,共計育成177家新創,其中37%新創(65家)來自香港、美國、新加坡、印度等20個海外國家。在疫情發展之下,讓線上培育與交流成為新常態、降低跨國培育的門檻,同時我國政府亦積極完善(扶植海外新創)相關政策配套與輔導資源,將有機會持續地吸引海外新創申請加入臺灣新創加速器計畫。
總體來說,無論是臺灣新創的技術能量還是育成機構的服務能量皆開始被世界認同,不僅有利於臺灣新創產業生態圈的蓬勃發展,亦能帶動更多CSE合作、激發跨產業的創新變革,從而吸引更多各階段投資人完善臺灣科技新創資金鏈,讓臺灣創新創業與科技服務聲量在全球市場備受矚目。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下稱中企處)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及中企處個人資料保護政策、規章,於向您蒐集個人資料前,依法向您告知下列事項,敬請詳閱。
1、蒐集目的及類別
中企處因辦理或執行《2022臺灣創育產業關鍵報告》業務、活動、計畫、提供服務及供中企處用於內部行政管理、陳報主管機關或其他合於中企處所定業務、寄送中企處或產業相關活動訊息之蒐集目的,而需獲取您下列個人資料類別:姓名、電子信箱、單位名稱、職位。
※您日後如不願再收到中企處所寄送之行銷訊息,可取消勾選前述訊息。
2、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除涉及國際業務或活動外,您的個人資料僅供中企處於中華民國領域、在前述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以合理方式利用至蒐集目的消失為止。
3、當事人權利
您可依前述業務、活動所定規則或依(02)2592-2681以及中企處網站向中企處行使下列權利:
查詢或請求閱覽。
請求製給複製本。
請求補充或更正。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請求刪除您的個人資料。
4、不提供個人資料之權益影響
若您未提供正確或不提供個人資料,中企處將無法為您提供蒐集目的之相關服務。
5、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且同意中企處留存此同意書,供日後取出查驗。
個人資料之同意提供:
本人已充分獲知且已瞭解上述中企處告知事項。
本人同意中企處於所列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之同意提供:
本人已充分獲知且已瞭解上述中企處告知事項。
本人同意中企處於所列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